留言本

 

 

Helen Hu Date:2008-12-22
专家,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在亚太地区,我公司的总部设在香港,同时在黄埔的保税区设立了一个分销中心.在国内有几间工厂,工厂的业务有内销国内,也有外销国外,业务都比较顺利.在当前的经济情况下,我司为了节约成本,想在保税区设立一家贸易公司,以合并中国区所有的内销和外销的业务于一身.我想请问的是,我们保税区的这家贸易公司应如何运作为好? 谢谢您的回复!

新年快乐!

Helen

石洪弟 Date:2008-12-21
我遇到了美国纽约公司合同诈骗,我进口他的产品A.他们发过来的是B.

合同规定如有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全额退款,有集装箱卸货时的照片伪证,

能否打赢?

辛永才 Date:2008-10-21
我父亲在俄罗斯劳务期间死亡雇主找不到尸体至今没火化请找一为好律师帮忙
辛永才,您好!您的问题太不具体,如需帮助请详细说下情况,或者建议您可向我国驻俄罗斯使馆求助。

金秀明 Date:2008-10-6
国外客户拖欠货款,付款方式D/A90天.请问您们有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吗?
金秀明,您好!D/A90是国际贸易支付中承兑交单的简称,是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后90天付款,在买方承兑后即可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对买方来说风险较大,主要依赖于买方的信用。我所有精通涉外法律的资深律师。请您详细介绍一下案情,或者致电我所咨询。(联系电话:010-88685403/88685404)

徐先生 Date:2006-12-13
我想请问一个问题:保税区外企业能否就保税项下货物进行交易?必须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还是用外币计价结算?

Brenda Date:2006-11-28
请教:
客户提供的招聘服务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所有的工作成果所有权均归客户所有。这个条款明显对服务商不利,请问该如何修改该条款才能对服务商有利?现有中国法律在这方面有无相关规定?
谢谢
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以约定由委托方所有,因此你的客户是可以这样约定的。当然你可以拒绝客户的这样要求,毕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不得强加另一方头上。你可以约定所有权归你们所有,当然这也必须对方同意才行。答疑人:周思宇律师 联系电话:13801202903

吴庆忠 Date:2006-11-25
律师同志你好:我是山东荣成的一名工人.我爱人在2004年通过荣成汇信中介服务公司外派劳务到日本,于2005年11月26日因病死亡.我想问一下:除了日本公司给付的,<外派研修生综合保险(A)型>保险金外,我能不能要求汇信公司支付死亡赔偿?日本公司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你可以要求汇信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若有未成年子女须抚育,或父母需要赡养,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关抚育费及赡养费。至于日本公司,因为你是与中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和日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日本公司对你爱人赔偿责任已经尽了,因此不会再支付相应费用了。答疑人:周思宇律师 联系电话:13801202903

sunchongyu Date:2006-11-25
请问我们公司和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现在双方有了矛盾,我们公司准备起诉外方。合同规定一旦我们出现在新加坡的仲裁院仲裁,请问这一仲裁条款有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为唯一的,否则该仲裁条款无效。据律师所知新加坡不只有一家仲裁机构,你们公司和外方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是在新加坡的仲裁院,这一规定不能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答疑人:周思宇律师 联系电话:13801202903

舒华军 Date:2006-11-23
我们公司有一份英文合同需要翻译成中文,并且要进行合同审查,请问你们可以做这项业务吗?费用是多少?
我们网站可以为您的公司提供法律翻译以及合同审查法律服务,关于价格问题您可查看我们的收费标准栏目,那里有详细的介绍。答疑人:舒文律师 联系电话:13910337900

steven Date:2006-11-22
律师您好!韩国一家贸易公司欠我们公司大量的货款,我们公司已经和他们协商3个多月了,但是对方以我们货物有问题,而且延迟交货为理拒绝交钱。即便是我们这方有些问题,但是对方也不能一分货款也不付。请问类案子你们做吗?能到韩国帮我们追款吗?急盼!!
steven你好!我们在韩国有合作伙伴,可以帮你们进行追款帐。这类涉外案子一般案情均比较复杂,而你提供的案件信息又比较有限,所以律师无法做进一步深入的判断。所以希望您能将比较详细案情信息提供给我们。或直接至电我们。答疑人:周思宇律师 联系电话:13801202903

许海纶 Date:2006-11-19
我现在是在读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大学生.很想向涉外律师这个方向努力.我想知道如何成为或者说如何考取这个证书.要做哪方面的努力.
对英语.和专业课方面做什么要求?
律师建议你首先要学好专业法律外语,特别是关于外贸、海事、海商、货运、保险、投资方面的专业外语。同时要考取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这是你走进涉外律师门槛的第一步。然后再去涉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积累涉外法律经验。只有这样循序渐进你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涉外律师。如果可能去国外留学,更是一条不错的道路。

周焜煌 Date:2006-11-17
国内以及国外有关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研究现状如何?
要深入研究这两个课题可以通过什么方法与途径?
周先生你好!您的问题属于纯理论的研究范畴,很抱歉我们网站属于律师实务网站,不做理论研究,因此不能给你满意的答案。若贸然回答,恐人误人之嫌。

张先生 Date:2006-11-10
我和我妻子准备投资移民新西兰,该国移民局官员告诉我们要有财产证明手续,我想问一下律师事务所可以做证明吗?
张先生你好!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你做相关的财产证明。在外国的移民部门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证明均认可。答疑人:周思宇律师 联系电话:13801202903

孙女士 Date:2006-11-10
律师您好!我与我爱人1998年在澳大利亚登记结婚,我和他都是中国人,现在我们都回国了。我们想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不知道可不可以。盼您答复,谢谢!!
孙女士您好!您这种情况属于涉外婚姻,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在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是可以的。答疑律师:舒文 电话;13910337900

Catherine Date:2006-9-14
律师先生:
您好!
我是广州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我们公司主要是进口有色金属的. 一直以来生意都做得比较顺利,但是就在半处前被英国一家贸易公司恶性的骗走了一笔货款.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们同英国一家公司订了一个柜的黄铜,英国这家公司也是属于贸易公司, 所以这柜黄铜是他向希腊一家公司订来的. 我们按照合同的要求在收到提单复本的传真件后,将全额付款100%TT到英国的帐户. 可是自此之后,我们就一直联系不到他们公司的老板,也收不到正本提单. 眼看着货物就要到港了,我们通过提单复本再加上自己的关系意外的从船公司提到了货.事后我们才知道,这个货物已经不属于我们了.在我们付款给英方后,英方并没有按时将货款付到希腊,以至于希腊方又把货物卖给法国的一家公司,而法国方也是将货物运送到中国,请了中国的代理公司帮他报关(他们做的是电放),可万万没想到货物却被我们给提走了. 而我们也将货物转手卖给了我们的客户. 就这样,现在法国,船公司要求我们退货或按他们买货的价格(比我们高USD60/MT)全额退款. 我们也是受害方,拿到的也只是微薄的佣金.让我们自己承受赔偿实属不可能. 一直都在找英国公司,要求退还我们的付款,但是他们老板一直不予理睬.
因为是属于涉外纠纷,案件的经过比较复杂,迁涉的国家公司也比较多, 您也知道,打国际官司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而且其费用也是我们无法估计的所以才拖了有半年之久. 如当没发生过这么回事,也是心有不甘.难道我们中国人就这样随随便便被老外这样欺骗 ? 幸好今天找到了你们的网站,希望能够指点迷律.什么样的方式对我们才是合理的解决办法.
谢谢您的帮助!
唐小姐
您提的问题非常复杂,仅通过您提供的信息,律师无法给您作出准确的判断,请将更详细信息告知我们。答疑人:周思宇律师 联系电话:13801202903

maggie young Date:2006-9-9
请问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英文译本吗?谢谢
您好!目前该《意见》还没有英文版,如果出了英文版我们会及时通知您的。 06-10-12 站长回复: 您好,该《意见》英文版已经登录到了Lawbiz网站中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法律翻译栏目中了,请查看。同时网站工作人员已将英文版发至您的邮箱,请查收。

吴嘉满 Date:2006-8-30
律师接受委托开展涉外资信调查时是否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批准程序麻烦吗?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希望尽快回答。谢谢!
涉外资信调查行政审批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公司从事了涉外资信调查,并没有听说他们通过了什么行政审批手续。答疑人:舒文律师

李先生(电话13307358685) Date:2006-8-8
请问: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能不能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已按期缴付,并已投产(或开业)。申请在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答疑人:舒文律师 联系电话:13910337900

李先生(电话13307358685) Date:2006-8-7
我公司为2005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港资企业),目前注册资本金尚未全部到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经营范围为:煤炭资源勘探、开采、生产,煤炭及煤炭制品加工和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为:煤炭煤炭开采、销售。《税务登记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为:煤炭储运及国内焕、煤炭零售。请问:我公司能否投资煤场(收购其它法人的煤场),并通过煤场采购煤炭对外销售煤炭吗?(急切求助!!!)
煤炭行业属自然垄断行业,国家对煤炭出口实行核定公司统一经营。虽然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煤炭资源开发,但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直接经营煤炭出口。外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按法律规定仍然属于外资企业,因此你们公司购买的煤场还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是不能对外出口煤炭的。上述观点是从理论上来说,你们公司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但实际情况也是有一定变通的,可通过一系列的操作,对该煤场进行实际控制,从而获得出口权也不是没有可能。答疑人:周思宇律师 联系电话:13801202903

dadaer Date:2006-7-31
我是一家外国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我想咨询律师,我们公司想投资中国建筑行业,不知道中国对建筑行业外资进入有什么限制,以及外国公司需要的资格是什么。万分感谢你们!!
我国政府对外资进入建筑行业确有一系列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都散见在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以及建委等相关部门,规定很是庞杂,不是一两句能解释清楚。因此建议您直接电话咨询我们的律师,这样您将得到比较全面的答复。答疑人:舒文律师 联系电话;1391033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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